随着黨的隊伍的不斷發展壯大,越來越需要設立專門執行監督職能的機構,加強對黨員的管理。1926年4月,廣東黨組織建立了中共廣東區執行委員會監察委員會。這是中國共産黨最早的地方性紀律檢查機關,也是我們黨建立黨的監督機制的最初嘗試。
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,中國共産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武漢舉行。這次大會的一個重要決定和亮點,就是成立中央和省一級監察委員會,并選舉産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。這是黨的曆史上首次設立的中央監督機構,也是中央紀委的前身。
黨的五大授權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同年6月制定的《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》,專列“監察委員會”一章,規定“為鞏固黨的一緻及權威起見,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”。“對于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,須經黨的委員會,黨員大會,或監察委員會,依合法手續審查之。”
為了保證相對獨立性,黨章規定:“中央及省監察委員,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。”“中央及省監察委員,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,但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。遇必要時,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。”
黨章規定:“中央及省委員會,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;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,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,方能生效與執行。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,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,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,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于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。”
因此,當時的監委與黨委是互有制約的。如有不同意見,交雙方的聯席會議解決,再不行,則提交黨代會決定。
當時,中國共産黨已經是共産國際的一個支部,受共産國際領導,共産國際正開展全世界共産黨的布爾什維克化運動,并制定了各國共産黨模範章程。所以監委與黨委關系的規定主要源自20世紀20年代的聯共(布)。
到1928年黨的六大時,由于聯共(布)黨内情況發生變化,中國共産黨的監察機關及其職能、任務也發生變化。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,取消了監察委員會的條款,改為“審查委員會”一章,并選舉産生了中央審查委員會。
審查委員會雖然仍由黨代會選舉産生,但主要職責僅是“監督各級黨部的财政、會計及各機關之工作”,而“關于犯紀律的問題,由黨員大會或各級黨部審查之。各級委員會得成立特别委員會以預先審查關于違犯黨紀的問題。此種特别委員會之決議,經該級黨部批準後,方發生效力”。
此後,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又經曆了一個比較複雜的演化過程。